2016-11-1613:50

〔記者陳鈺馥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續審「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」,初審通過部分條文,確定該法對於洗錢的定義;並規定,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,對於疑似犯下洗錢罪的交易,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,金融機構違反該項規定,最重可處1000萬元,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法,最重可處100萬元罰鍰。

根據條文,金融機構包含銀行、信託投資公司、信用合作社、農漁會信用部、全國農業金庫、辦理儲金匯兌的郵政機構、票券金融公司、信用卡公司、保險公司、證券商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、證券金融事業、期貨商、信託業,以及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的事業。

條文規定,非金融機構或人員方面,包含銀樓業、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的有關行為,以及律師、公證人、會計師為客戶進行買賣不動產、管理金錢證券和資產等交易時,發現疑似洗錢交易,應向法務部申報,若交易未完成者,亦需申報。

根據條文,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或人員發現疑似犯下洗錢罪,卻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,主管機關可對金融機構處50萬元以上、1000萬元以下罰款;非金融機構或人員,則處5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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